勞工法例

僱傭條例(香港法例第 57 章) 

《僱傭條例》是管本港僱傭條件的主要法例。該條例自1968制定以來,經大幅修訂,目前為僱員提供全面的僱傭保障和福利,其中包括: 

按此可獲得更多有關《僱傭條例》 的資料

《職業介紹所規例》

附屬於《僱傭條例》的《職業介紹所規例》對職業介紹所的運作加以管。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: 

 

《僱用兒童規例》

附屬於《僱傭條例》的《僱用兒童規例》管在所有行業僱用兒童的事宜。兒童是指不足15歲的人士。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: 

《僱用兒童規例》不適用於與根據《學徒制度條例》(47)註冊為學徒的兒童有關的情況。

 

《僱用青年(工業)規例》

附屬於《僱傭條例》的《僱用青年(工業)規例》對受於工業界青年的工作時間及一般僱傭條件加以管制。青年是指年滿 15 歲但未滿 18 歲的人士。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: 

工作時數和工作日數的上限

每天工作時數

8小時 
(只可在上午7時至晚上7時之間)

每星期工作時數

48 小時

每星期工作日數

6

連續工作時數的上限

5 小時,其後須有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。

法定最低工資是否適用於殘疾僱員?

       

法定最低工資同樣適用於殘疾僱員,一如適用於健全僱員,因此殘疾僱員同樣有權收取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。為了在殘疾僱員的工資保障和就業機會兩者之間取得平衡,《最低工資條例》同時為殘疾僱員提供特別安排,讓因殘疾以致生產能力可能受損的殘疾僱員,有權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,從而訂定他們應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,抑或收取按生產能力而定出的工資。啟動評估的權利完全屬於殘疾僱員。

 

勞工處已印備有關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的參考資料,以介紹詳情:

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tc/news/mwo.htm

 

 

資料出處:香港勞工處網站 www.labour.gov.hk