庇 護 工 場
服 務 目 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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透 過 特 別 設 計 的 訓 練 環 境 , 為 一些 因 殘 疾 而 未 能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的 人 士 提 供 合 適 的 職 業 訓 練 , 讓 他 們 可 以 盡 量 發 展 社 交 及 經 濟 潛 能 ; 以 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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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 強 他 們 的 工 作 能 力 , 讓 他 們 得 以 盡 可 能 轉 往 輔 助 就 業 或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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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 務 內 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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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 養 學 員 的 工 作 習 慣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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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 學 員 提 供可 賺 取 訓 練 津 貼 的 工 作 技 能 訓 練 ( 訓 練 津 貼 一 般 按 學 員 所 接 受 的 工 作 訓 練 類 別 及 參 與 程 度 計 算 )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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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 續 評 估 學 員 的 進 度 ; 以 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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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 辦 活 動 以 配 合 學 員 的 發 展 及 社 交 需 要 |
服 務 對 象
年 齡 1 5 歲 或 以 上 、 具 基 本 自 理 及 工 作 能 力 的 殘 疾 人 士
轉 介 / 申 請
申 請 可 經 由 學 校 社 工 、 醫 務 社 工 、 家 庭 個 案 工 作 員 或 康 復 服 務 單 位 的 職 員 轉 介 至 社 會 福 利 署 康 復 服 務 中 央 轉 介 系 統 , 有 關 申 請 不 會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。 若 有 人 藉 詞 協 助 申 請 而 索 取 利 益 , 申 請 人 應 立 即 向 廉 政 公 署 舉 報 。 任 何 人 意 圖 行 賄 , 亦 屬 違 法 , 社 署 會 將 個 案 轉 介 廉 政 公 署 查 究 。
查詢
請 致 電 有 關 服 務 單 位 或 社 會 福 利 署 康 復 及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科 ( 電
話 : 2 8 9 2 5 5 6 1 或 2 8 9 2 5 1 3 5 )